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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民政职业技能评价相关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民职建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2-06-23     点击量:

  各有关单位

2021年5月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为全国性培训评价组织,为更好地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中心决定计划举办2022年民政职业技能评价相关人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

孤残儿童护理员、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考评员,评价考务员、竞赛赛务员、评价督导员、竞赛监督员培训项目。

二、报名资格

(一)基本条件

1.熟悉职业技能标准及相关业务标准。

2.熟悉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教材等。

(二)各项目报名条件

1.考评员参训条件。热爱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遵规守纪,作风正派。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掌握本职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考务员参训条件。热爱职业技能评价考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遵规守纪,作风正派。熟悉相关职业技能评价(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熟悉国家职业技能评价(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督导员参训条件。热爱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遵规守纪,作风正派。熟悉职业技能评价(鉴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及方针政策,从事3年以上职业技能评价(鉴定)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文字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

(三)优先条件

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和本项目条件,属于下列人员优先考虑:

1.获得国家级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优先。

2.已按《关于征集民政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候选人的通告(民职鉴发〔2021〕2号)》要求申报候选人者优先。

3.已按《关于征集孤残儿童护理员、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候选人的通告》(民职建发〔2022〕2号)要求申报候选人者优先。

培训内容

(一)民政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介绍;

(二)民政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三)评价技术性工作文件;

(四)理论知识考核试题及评分标准;

(五)实操技能考核试题及评分标准;

 (六)评价技术点评讲解。

四、培训考核时间和地点

项目

班次

时间

地点

职业

人数

考评员

第1期

7月21日至7月26日
(21日报到,26日返程)

滁州

孤残儿童护理员

50

第2期

7月26日至8月1日
(26日报到,1日返程)

蚌埠

孤残儿童护理员

50

考务员

第1期

7月22日至7月27日
(22日报到,27日返程)

滁州

评价考务

竞赛赛务

50

第2期

7月27日至8月2日
(27日报到,2日返程)

蚌埠

50

督导员

第1期

7月23日至7月28日
(23日报到,28日返程)

滁州

评价督导

竞赛监督

50

第2期

7月28日至8月3日
(28日报到,3日返程)

蚌埠

50

培训结果

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训内容并通过考核后,颁发民政职业技能评价相关培训证书

六、报名要求

(一)预报名

将《培训班报名汇总表》和《参训人员信息登记表》的电子word版和单位盖章pdf扫描件发送至邮箱mzzyjnjs@163.com

(二)资格审核和公示

开班前15天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将在中国民政职业技能人才网或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公示5天。

(三)考生缴费

公示结束后3日内,考生须完成缴费。未在公示名单之列的请不要缴费。

(四)报名截止时间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5截止报名。

七、培训费用

(一)培训费

培训费2280元/人

培训费用请汇款至下列账户: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廊坊燕郊支行

13001703648050508369

(备注:同一单位按集体报名形式实施)

(二)交通和食宿费

食宿统一安排,报到时由酒店统一现场收取食宿费,可使用支付宝、银行卡、现金支付,缴费后现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学员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八、疫情防控要求

所有参加人员培训报到填报《健康承诺书》,提前完成“健康码”“行程码”申领和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抵达举办地前满足“健康码”绿码和72小时体温检测低于37.3℃要求,无发热、干咳、乏力等相关症状。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主动报告,不能参加活动:

(一)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

(二)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三)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且尚在解除隔离后7天健康监测期内的。

拒签健康承诺书者取消参加资格,对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人员,要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活动期间所有参加人员应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工作,如有不适,及时告知会务组并至就近医院就诊。

九、相关事宜

中心将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调整培训方式。

、联系方式

张超曼010-61595451  19910324969

胡金盛010-61591984  18001030947




                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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